重要提示:经营范围并非越多越好(涉及税种问题),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即可!
经营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每家公司的都有所不同,如果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参考同行的,只需输入行业即可通过查询系统,查询到包括哪些。点击进入》》》 企业查询系统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日用类: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家具,皮塑皮革制品,工艺品(除金银),工艺饰品(除金银),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床上用品,劳防用品(除专控),酒店用品,珠宝饰品,塑料薄膜制品,塑胶制品,陶瓷制品,太阳能产品,卫生洁具,音响器材,照相器材,纸制品
文教类:文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实验室设备,体育用品,健身器材
五金类:五金交电,电动工具,工具刀具,钟表眼镜
机械类:机电设备,机电产品,机械设备,模具,机床,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印刷器械,丝网印刷设备,丝网印刷材料,管道设备,管道配件,压缩机及配件,超重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程控设备,舞台专业设备,无尘室设备,清洁设备,水处理设备,饮料机械,纺织机械,化工设备,非标准件
电脑类:电脑及配件,电脑周边设备,打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脑耗材
纺织类: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
食品类:食品(具体经营项目根据食品许可证详细规定)――自行办理
电器类: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讯器材,通讯器材,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数码产品,摄影器材
材料类: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摩配件,智能化产品,商品混凝土,船舶配件及材料,过滤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广告材料,装饰材料,包装材料 程的决议、决定。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答:国家公司总局的具体注册公司登记管辖范围,涉及国家公司总局与地方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司登记管辖上的分工问题。根据登记原则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国家公司总局主要是依据级别管辖原则,负责几类公司的登记工作: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原国家公司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以及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这一规定依据的是级别管辖原则,并与1994年《公司法》的有关内容相对应。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的规定,并对国家独资公司的定义作了修改。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1994年《公司法》关于国务院机构或者部门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这一修改,是符合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的,也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制度的内容相一致。相应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维持原有级别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对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公司总局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进行登记管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控股的公司。
《上海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公司总局负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事宜。这样规定的考虑是:
(1)目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共有169家。在这些公司中,绝大多数公司都已经通过对外投资、股权置换等实现了集团化经营,下属相当数量和规模的公司制企业。为了全面掌握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状况,同时方便这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登记,应当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处理这类公司的登记管辖问题。
(2)由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范围很广,有的涉及与地方甚至民营资本合资的问题,如果将所有投资企业纳入国家公司总局的登记管辖范围,既大增加了国家公司总局的工作量,从必要性考虑意义不大。因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到国家公司总局进行设立登记。这里使用的是“绝对控股”的概念,即只有当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持股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绝对多数时,方纳入国家公司总局的登记管辖范围。
3.外商投资公司。
1994年(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原有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的公司”。
4.其他公司。
由国家公司总局负责登记管辖的其他公司,具体包括两类情况: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属于特定行业,设立公司需要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对公司的登记管辖作出规定,国家公司总局应当根据这些规定,负责登记管理工作。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2004提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百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有关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由国家公司总局负责有关公司的登记管辖的,国家公司总局应当对些进行登记管理。
(2)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其登记的其他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国家公司总局可以规定,有关公司应当由其直接进行登记。